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简明版

 

《儿童权利公约》,由54项条款构成。《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意味着儿童拥有自己特殊的人权。这里我们用儿童基金会的简明版本来介绍这些条款。

第1条

儿童——指18岁以下的人。

第2条

所有儿童拥有相同的权利、相同的价值。任何人不得被区别对待。

第3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被首先考虑

第4-5条

公约缔约国应该致力于最大限度地用它拥有的资源去实现儿童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当资源不够的时候,应通过国际合作寻求解决方法。

第6条

每一个儿童都拥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7-8条

所有儿童都有权获得姓名和国籍。只要有可能,他们有权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

第9条

不应违背儿童自己的意愿,将其与父母分开,除非这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没有与父母双方居住在一起的儿童,有权定期见到父母双方。

第10-11条

儿童和父母有权互相见面,即使他们住在不同的国家。希望跨国界重组家庭的申请,应该被积极、人道、迅速地处理

第12-17条

所有儿童都有权在涉及他们的问题上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庭和政府机构在处理涉及某个儿童的案件时,应倾听儿童的意见,该儿童的利益应被放在首位。儿童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应该被尊重。所有儿童都有隐私权

第18条

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教育和发展共同负有首要责任。他们应将孩子的最大利益始终摆在首要地位。

第19条

所有儿童都有权得到保护,不遭受精神或肉体上的家庭暴力,不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忽视或利用。

第20-21条

无法跟自己的亲人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有获得合法收养的权利。在处理收养事务的时候,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第22条

所有单独跟随父母或其他人一起逃难的难民儿童,有权获得保护和帮助。应帮助单独逃难的儿童找到自己的父母。

第23条

所有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儿童,都有权获得一个充实的、有尊严的人生,能让他们积极地参与社会。

第24-27条

儿童有权享受健康和医疗服务。所有国家都应该致力于减少婴儿的死亡率,与疾病和营养不良作斗争,取消传统的危害健康的习俗。怀孕女性和新生儿母亲有权获得医疗服务。

第28-29条

所有儿童有权获得免费的基础教育。教学内容应为孩子的人生做准备,培养对《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以人与人之间理解、和平、容忍和友好的精神来教育孩子。

第30条

属于少数族裔或土著居民的儿童,有权保留自己的语言、文化和宗教

第31条

所有儿童有权玩耍、休息和获得闲暇时间

第32条

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被经济剥削,不从事会伤害或阻碍儿童学业、危害儿童健康的繁重工作。

第33条

所有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至非法使用麻醉剂

第34条

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性侵犯,不被利用从事卖淫和色情服务。

第35-36条

拐骗、贩卖或购买儿童的行为应被制止。

第37条

任何儿童不应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对待和惩罚。任何儿童不应被非法或任意地剥夺自由。儿童不应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每一个被剥夺了自由的儿童,都应得到人道的对待,并被尊重。儿童有权获得最大可能的司法帮助。在监狱服刑的儿童有权跟家人保持联系,获得家人的探访。

第38条

任何儿童都不得被利用,直接参与武装冲突。

第39条

已经成为忽视、利用、遗弃、酷刑、武装冲突或其他不人道对待牺牲品的儿童,有权获得复原,重新适应社会。

第40条

被指控犯罪或被判处刑罚的儿童,有权获得正确的对待,以促进他们的价值感,并增强他们对其他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第41条

本公约提到的权利,不影响缔约国的法律给予儿童更大的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第42条

缔约国承诺让公众,包括成人和儿童,了解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第43-45条

所有缔约国,该如何为实现本公约而工作。联合国的一个监督委员会负责调查缔约国的报告。联合国其他机构和志愿组织也可以参与向联合国提供信息。

第46-54条

各国如何加入公约。公约如何在这些国家生效。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终极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间的共同协议。缔约国承诺配套所有合适的措施来实施公约,并由国家政府来负责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瑞典是世界上最早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对公约所有条款没有任何保留意见。这意味着瑞典承诺遵守公约的规定。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除了美国和索马里,都已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